《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旧标准执法取样操作指引
来源: | 作者:弘正源 | 发布时间 :114天前 | 16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旧标准执法取样操作指引


  本文旨在规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开展水污染物执法监测取样工作,确保监测数据满足准确性、代表性、可比性、完整性、溯源性“五性”要求


一、 新旧标准取样要求对比速览


  • 操作环节

  • 旧标准(GB 13457-1992)

  • 新标准(GB 13457-2025)

  • 执法注意要点

采样点位仅要求排污口取样,无细节规范,不分总排口/车间排口1. 总排污口+车间排口双重点位2. 采样点设于垂直管段,距弯头/阀门≥6倍管径3. 排污口需设标准化取样平台与标识牌车间排口单独取样,追溯特征污染物源头
采样方法允许瞬时随机采样,无频次要求1. 强制流量比例采样/连续采样,禁用瞬时采样定性2. COD、氨氮每日至少1次,总氮、总磷每月至少1次需覆盖凌晨屠宰高峰时段,匹配脉冲式排放特征
样品保存仅常规指标有要求,无量化细节1. 总氮:加硫酸调pH<2,4℃冷藏,48h内分析2. 总磷:4℃冷藏,24h内分析3. COD:24h内分析,全程冷藏按指标分类添加固定剂,记录保存温度与时间
质量控制无平行样、空白样要求1. 每批次10%比例采集平行样,相对偏差≤5%2. 同步携带现场空白样(超纯水)3. 空白样值需低于方法检出限1/2平行样、空白样与样品同条件保存运输
程序合规仅原则性要求见证,记录简略1. 双人执法,全程录音录像2. 取样笔录需载明工况信息(屠宰量、设施运行参数)3. 形成“取样-保存-运输-交接”溯源档案企业拒不到场需在笔录注明,不影响取样效力



二、 执法取样操作步


第一步: 取样前准备


1. 人员与证件准备

  配备2名及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取样通知书。

  提前告知企业取样时间,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到场见证。


2. 设备与物资准备 


  • 类别

  • 具体物资

  • 具体物资

采样器具

流量比例采样器、硬质玻璃瓶/聚乙烯瓶、采样勺、温度计

按监测指标选择容器(有机物用玻璃容器,金属用聚乙烯容器)

保存物资

硫酸(总氮固定用)、冷藏箱(4℃)、密封胶带、标签贴

固定剂需提前核查有效期

记录物资

取样笔录本、定位仪、工况记录表

标签需标注:企业名称、点位、日期、指标、采样人


3. 排污口合规性核查

核查排污口是否设置永久性标识牌(含编码、责任主体、污染物种类)、标准化取样平台及安全防护栏。

不符合要求的,同步记录并纳入执法检查内容。


第二步: 现场取样操作


4. 车间排污口取样

  针对屠宰分割、肠衣加工等车间排口,单独采集水样,重点监测特征污染物(如动植物油)。

  确认采样点流态稳定,避开管道死角,严禁在阀门后直接取样。


5. 总排污口取样

  多排污口企业:按各排污口废水量占比计算采样体积,采集综合水样,混合前需检测单样pH、悬浮物浓度,确认稳定性。

  单一排污口企业:启动流量比例采样器,设置采样间隔,确保覆盖生产全周期(含凌晨高峰时段)。


6. 质量控制样品采集

  按10%比例采集平行样(如采集10个样品,需同步采集1个平行样)。

  现场取超纯水作为空白样,与样品同容器、同保存、同运输,用于验证污染干扰。


第三步: 样品保存与运输


7. 样品固定与封存

  总氮样品:每升水样加1mL浓硫酸,调节pH<2,密封后贴标签。

  常规指标(COD、氨氮、悬浮物):水样注满容器,不留气泡,密封防止挥发。


8. 运输要求

  所有样品放入4℃冷藏箱,避免剧烈振荡,运输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填写样品运输交接单,记录运输起止时间、温度变化、样品状态


第四步: 记录与归档

9. 取样笔录填写要点

  核心信息:采样点位经纬度、采样时间、样品编号、监测指标、企业生产负荷(屠宰量/加工品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参数(曝气强度、加药量)。

  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企业见证人签字;企业拒签的,注明原因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10. 资料归档清单

   取样笔录、样品运输交接单、执法记录仪视频、排污口现场照片、企业工况证明材料。


二、执法取样注意事项 

11. 程序合规要求

   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不得中断录像;严禁单人取样,严禁接受企业提供的预制备样品。

   监测数据需与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比对,偏差显著时需重新取样核查。


12. 安全防护要求

   取样时穿戴防护服、手套、护目镜,避免接触废水;取样平台需检查防滑、防坠落设施。


13. 异常情况处理

   样品出现浑浊、异味等异常:在笔录中注明,同步采集异常样品并分析原因。

   企业擅自变更排污口位置:立即停止取样,固定证据并依法查处。


附:法规、标准依据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


《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2023年)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09)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


文章内容转载自:EHS经营合规(注:文章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和分享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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