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口监测点位中梯架设计要求?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能否自行处理?危废许可证失效多年是否不用再办理注销手续?
主题: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中梯架设计要求
内容: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HJ 1405规范4.5提价要求中,如果排气筒已超过40m,且已设置了电梯,是否还要按照4.5.2要求设置钢斜梯、转梯到达监测平台?
答复:您好!电梯与钢斜梯的功能定位不同。电梯属于提升设备,主要功能是便利。钢斜梯属于固定式钢制安全通道,主要功能是安全和应急保障。在工业建筑、高层构筑物的设计规范中,一个普遍原则是:提升设备(电梯)不能替代安全疏散通道。主体通道(楼梯/斜梯)必须独立设置,以满足应急逃生和消防安全要求。HJ 1405-2024作为环境监测领域的专业规范,其4.5.2条的要求与这一普遍安全原则是一致的。 因此,即使超过40米排气筒设置电梯提高了便利性,也不能豁免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永久性钢梯通道的义务。两者是功能互补、而非互相替代的关系。建议进一步咨询HJ 1405-2024起草单位和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主题: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所产生的废液能否由自己的污水处理厂自行处理?
内容:纺织企业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厂,其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所产生的废液全部属于危废吗? 这些废液能否倒入自己的污水处理厂,由自己的污水处理厂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答复: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等,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7-49。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依法落实数据申报、依法处置等要求和规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主题:危废许可证失效多年,是否自动失效,不用再办理注销手续?
内容:危废许可证失效多年,是否自动失效? 危废许可证过期10年有余。停产时,当地环保部门已现场检查并确认危废清空。由于当时注销办证程序未明确,无法办理。现阶段企业危废证失效是否属于自动注销?
答复:您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主题:纺织企业工业污水处理中心,格栅中拦截的浮在污水水面上的固体垃圾,属于什么哪种固体废物类型?
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纺织企业的工业污水处理中心,其格栅中拦截的浮在污水水面上的固体垃圾,应该属于生活垃圾,还是属于工业固废?
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主题:危废咨询
内容:您好,我司为一家环保管家服务单位,服务对象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甲方)。我司协助甲方筛选并对接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下游处置单位,组织三方签订合作合同;同时受甲方委托,以甲方名义开展厂内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入库登记、处置计划申报,以及与下游处置单位的日常对接协调等工作。上述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答复:您好,我司为一家环保管家服务单位,服务对象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甲方)。我司协助甲方筛选并对接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下游处置单位,组织三方签订合作合同;同时受甲方委托,以甲方名义开展厂内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入库登记、处置计划申报,以及与下游处置单位的日常对接协调等工作。上述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主题:碳普惠项目碳排放因子咨询
内容:请问广东省2024年,2025年碳排放因子分别是多少呢
答复:您好!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公布2019年至2023年中国区域电网碳排放基准线排放因子,尚未发布2024年及后续年度的更新数据。在生态环境部正式公布最新数据前,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计算中涉及2024年及2025年的电网排放因子,建议暂沿用2023年因子值,即0.6299吨二氧化碳/兆瓦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文章内容转载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注:文章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和分享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